日前,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组织制定的《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》已形成征求意见稿,开始征求意见。从事食品生产、加工、运输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或组织,都可以按该标准参与食品安全的跟踪与追溯,消费者的投诉也可以作为提出追溯的请求。
据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推动部主任李建辉介绍,已于6月1日起实施的《食品安全法》要求对食品的生产、加工、包装、采购等供应链各环节建立信息记录,与之配套的《实施条例》做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。这些要求为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表述,食品安全追溯的基本原则包括:编码和标识尽量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,追溯参与方应对产品、物流单元、位置进行唯一标识,追溯参与方应采集并记录追溯数据,追溯参与方之间应共享追溯数据等。征求意见稿对追溯参与方、追溯单元标识、标识载体、追溯信息分别提出了基本要求。
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,任何追溯参与方都可以向追溯单元提供方、追溯单元接收方、追溯数据提供方或追溯数据接收方发出追溯请求,客户的投诉也可以作为提出追溯的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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